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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責任事故為什麼是企業的責任?

日期:2014-04-08 分類:行業動态


安全責任事故為什麼是企業的責任?

發生事故後,責任的鍋到底誰來背?如果企業的安全有所疏漏,大家都會把鍋扣在了企業頭上。可是都這樣,真的合理嗎?王亮老師切合實際工作經驗,站在不同的角度,來看待事故背後的責任。

    1、一宗觸電死亡事故

    這是一家隻有20多個人的小工廠,自動化程度也不高。

    這幾天工廠車間動不動跳閘,懷疑電氣線路有問題,應該是有漏電現象。企業從外面招來一位專業電工進行檢查。

    電工為方便查找出問題,将漏電保護開關短接。然後在帶電的情況下逐一檢查插座接頭,又掰開電線線槽檢查電線是否破損。在檢查過程中正好碰到一處破損的電線,該電工觸電身亡。

    這名電工至少犯了兩個錯誤。

    第一,未戴防護手套,且未保持足夠的謹慎,在明知電氣線路可能存在漏電的情況下,還到處用手抓住電線牽扯拽拉;

    第二,在未斷電的情況下檢查電氣線路,屬于帶電操作,沒有按規定安排專人監護。如果有人監護,則一旦發生觸電可立即拉閘斷電,叫人急救,或許不至于造成人員傷亡。

    現在的問題是,企業有沒有責任?

    經查,企業沒有建立電氣維修安全管理制度,沒有建立安全隐患排查制度,沒有建立安全培訓制度,沒有建立安全生産責任制。而且事實上,企業也從沒有開展安全隐患排查,沒有對員工進行過三級安全教育。很多同行據此認定,企業對該事故應該承擔安全管理不力的責任,應給予重罰!

    2、企業不承擔事故責任

    這是發生在幾年前的一宗生産安全事故死亡案件,當然細節方面略有不同。

    我主持事故調查組,在案件讨論中力排衆議,最終認定為死者承擔全部責任的生産安全事故,對企業不予處罰。

    當然,死者家屬的工傷保險待遇不變,該獲得的撫恤金一分不少,因為工傷保險待遇奉行無過錯原則。

    這要冒很大的政治風險,很多人不能理解我們的做法。我的想法是,不能讓企業帶有安全生産的原罪,不能任何事故都以“管理不力”為由追究企業責任。這也是我主管事故處理後第一宗不對企業處罰的“典型”生産安全事故案件。

    從那以後的三、四年間,我們轄區至少有10宗以上死亡事故沒有追究企業責任。據我所知,很多地方從來沒有出現過企業不承擔事故責任,免于處罰的案例。

    3、企業免責的理由

    對這宗事故,企業憑什麼沒有責任呢?

    分析事故責任要從分析事故原因入手。一個事件構成事故原因,有兩個基本的要求:一是因果性,二是過錯性,二者缺一不可。

    例如,事故單位偷稅漏稅,這是過錯,但與事故沒有因果關系,故不構成事故原因。又例如,若事故單位不安排死者上班,那就不會出事了。安排死者上班與事故發生有因果關系,但安排死者上班這種行為沒有過錯,所以也不構成事故原因。

    對這宗事故是否要追究企業責任,争議的地方有兩點:

    (一)電氣線路漏電是否構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電氣線路老化漏電是無法避免、無法預知的故障,任何設備都可能存在。電氣線路漏電本身并不構成過錯,隻有不能及時排查發現或者發現了放任這種現象的存在,那才是過錯。

    事故單位及時發現了電線漏電故障并安排電工整改,這都是正确的工作安排,并無過錯。因此,電線漏電與事故的發生雖然有因果關系,但并無過錯性,将其認定為事故直接原因是不恰當的。

    既然電氣線路漏電不構成事直接原因,事故的發生不是因為“物的不安全狀态”,那麼該事故的發生就與企業是否進行了安全隐患排查,是否建立了“安全隐患排查制度”沒關系。

    我們不能以企業沒進行安全隐患排查而追究責任。

    (二)電工的錯誤行為與企業的安全管理是否相關

    有人認為,企業沒有建立電氣線路檢修安全操作規範,沒有建立安全生産教育培訓制度并對死者進行崗前安全教育和培訓,導緻死者違章作業,因此企業有責任。

    該理由不成立。電工作業是專業性很強的特種作業,必須經專門培訓并獲得國家認可的《特種作業操作證》才可上崗作業。

    死者生前參加了專門培訓并獲得了操作證,說明他已具備了相關的安全知識和技能,企業不需要另行組織培訓。舉例來說,咱們安監局的司機獲得《駕駛證》即可開車上路,也沒聽說安監局還要對開車的司機另行制定安全操作規程,另行組織安全教育和培訓。

    至于沒有安排監護人員,這也是經過培訓的電工應該懂得的知識,他應該主動向企業管理人員提出這一要求。

    所以,盡管企業沒有建立安全教育培訓制度,在安全管理上有重大過錯,但這過錯與事故中“人的不安全行為”(即死者的錯誤行為)沒有因果關系。

    安監部門可以對企業的這一過錯另行立案查處,卻不能成為追究其事故責任的理由。

    澄清了以上兩點,事故調查組的同行們就都認同了我的意見:企業确實不該承擔事故責任!

    4、别讓企業帶安全事故的原罪

    隻要發生事故,企業就一定有責任,這種讓企業帶“原罪”的慣性思維要不得。

    最近和某企業負責人交談。我好為人師,諄諄教導要如何如何搞好安全管理。這負責人苦笑一聲:“其實我安全生産搞得再好,出了事故都是有責任的,都要行政罰款,要上黑名單。”

    我說:“那不會,最近某制藥廠發生死亡事故。該制藥企業該做的事情都做好了,提供的設備環境是符合國家安全技術标準的,每個崗位都有安全操作規程,而且按規定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因為這個企業盡到了自己該盡的安全生産主體責任,事故的發生确實是因為死者嚴重違章,所以事故單位沒有被追究責任。

這位負責人兩眼放光,對安全生産的積極性立馬上升。他說:“這就好,這樣我們企業對搞好安全工作就更有信心了。”

    是啊,孩子學習成績不好,老師會說:你隻要盡力了就行。畢竟孩子的天賦也就這樣,逼得很了,他破罐子破摔,反而不美。

    企業搞安全也是如此,隻要履行了該履行的主體責任就行。即使最終“成績不好”,出了事故,政府也不應該追究責任。

    發生事故動不動上綱上線,動不動就說企業“有罪”,這種簡單粗暴的處理方式對安全生産工作的傷害極大!

    5、“吸取教訓”有賴經得起考驗的調查報告

    我們知道,法院精準的判決,既對當事人有好的交代,也為整個社會提供了有益的行為指南。

    同樣的道理,一份科學合理、冷靜理智、不被輿論和受害人情感左右的安全事故調查報告,既是對當事人的明确交代,也為其他企業如何做好安全生産提供努力的方向。若調查報告受制于受害人的悲情控訴和媒體的炒作,胡攪蠻纏,“欲加之罪何患無辭”,所謂的吸取事故教訓就無從談起。

    我國近幾年幾宗大事故,包括天津“8.12”大爆炸事故、深圳“12.20”滑坡事故,調查組撰寫的調查報告,其水平着實不敢恭維。技術原因分析直接變成了直接原因,不講過錯性;

    又隻知道羅列事故單位、基層監管人員的“罪狀”,沒有因果性的分析。這樣的調查報告出台,不能讓人們正确吸取事故教訓,不能對今後的安全工作有正确的指引,真的很糟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