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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資委 公安部 财政部關于國有企業辦消防機構分類處理的指導意...

日期:2014-04-08 分類:公司公告


國資委 公安部 财政部關于國有企業辦消防機構分類處理的指導意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各中央企業:

國有企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以下簡稱《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以下簡稱《安全生産法》)等法律法規建立消防安全管理機構和專職消防隊,對于提高企業安全生産水平、增強企業抗禦安全風險能力具有重要意義。為全面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指導意見》(中發〔2015〕22号)和《國務院關于印發加快剝離國有企業辦社會職能和解決曆史遺留問題工作方案的通知》(國發〔2016〕19号)精神,解決計劃經濟體制下部分國有企業承辦市政消防機構和企業專職消防隊承擔公共服務職能等問題,規範國有企業消防安全管理機構和專職消防隊伍建設管理,經國務院同意,現就分類處理國有企業辦消防機構,提出如下意見:

一、目标任務。按照依法建立和職能歸位相結合的原則,明确劃分企業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與政府提供消防安全公共服務的責任界限,分類處理國有企業辦消防機構,2017年底前完成。

對于企業保障自身消防安全、按照現行《消防法》等法律法規仍需設立的消防安全管理機構和專職消防隊,予以保留;對于企業辦的承擔公共消防管理服務職能的市政消防機構和專職消防隊,予以撤銷,其中符合當地城鄉消防規劃不能撤銷的消防隊(站),劃轉當地人民政府接收。

二、加強企業消防安全管理。企業必須牢固樹立安全發展理念,按照《消防法》、《安全生産法》等法律法規,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和管生産經營必須管安全的要求,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确消防安全責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依法建立專職、志願消防隊等多種形式的消防組織,加強對員工的消防宣傳教育培訓,落實消防安全管理措施,确保消防設施完整好用,嚴格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三、加強企業專職消防隊建設。符合《消防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企業,應當建立與生産規模、火災危險性相适應的專職消防隊,承擔本單位的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工作。企業應當按照公安部等十三部門《關于規範和加強企業專職消防隊伍建設的指導意見》(公通字〔2016〕25号),落實專職消防隊的人員及經費保障機制,結合高危險的職業特點合理确定專職消防隊員的工資津貼及相關待遇,依法為專職消防隊員辦理工傷保險,并可在此基礎上購買意外傷害保險,以提高職業傷害保障水平。公安消防部門應當加強對企業專職消防隊的指導和監督,根據需要調動指揮企業專職消防隊參加火災撲救工作。

四、穩妥退出企業辦的市政消防機構。企業辦的承擔公共消防管理服務職能的市政消防機構應當撤銷,其職能移交當地公安消防部門。《消防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以外的企業,可以将現有的專職消防隊撤銷,經國有企業集團公司審核批準,由企業告知當地人民政府公安消防部門,其中符合當地城鄉消防規劃不能撤銷的消防隊(站),由當地政府接收。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城鄉消防規劃建立公安消防隊、政府專職消防隊,并按照有關标準配備消防裝備,承擔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工作。地方财政部門落實相關經費保障。

駐企業的公安消防隊、政府專職消防隊應當撤出企業,履行公共消防安全服務職能;所在企業如屬于《消防法》等法律法規确定的建立專職消防隊範圍,應當同步建立專職消防隊,承擔本單位的火災撲救工作。

五、規範處理相關資産。企業辦消防機構撤銷涉及的資産,由企業自行處理。移交地方政府的企業辦市政消防機構、消防隊涉及的資産,依據财政部《關于企業分離辦社會職能有關财務管理問題的通知》(财企〔2005〕62号)的規定實行無償劃轉,由企業集團公司審核批準,報主管财政機關、同級國有資産監督管理機構備案。移交企業應當依法履行資産移交相關程序,做好移交資産清查、财務清理、審計評估、産權變更及登記等工作,按照财企〔2005〕62号文件有關規定進行财務處理。多元股東的企業,應當經企業董事會或股東會同意後,按照持有股權的比例核減國有權益。

六、妥善安置從業人員。移交地方的企業辦消防機構涉及的人員,由企業和地方政府協商妥善安置。撤銷的企業辦消防機構從業人員,由企業按相關政策妥善安置。有關企業要認真做好職工的思想工作,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确保企業和社會穩定。

七、做好組織實施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視,加強組織領導,有序推進國有企業辦消防機構分類處理工作,做好相關工作銜接,完善城鄉消防安全布局,對消防站、消防裝備不足或者不适應實際需要的,應當按照城鄉規劃增建、改建和完善,保障消防安全基本公共服務。有關企業要提高認識,主動與地方政府溝通銜接,精心組織,周密安排,分類處理,制定實施方案,落實責任分工,妥善做好相關工作,确保在2017年底前完成目标任務。

國資委 公安部 财政部

2017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