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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消防局解讀新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日期:2014-04-08 分類:行業動态


公安部消防局解讀新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以下簡稱新消防法)已經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五次會議審議通過,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公安部消防局有關負責人用19個關鍵詞來解讀新消防法。

    新的消防工作原則

    新消防法繼承和發展了我國消防法制建設成果,在總則中規定“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按照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原則,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建立健全社會化的消防工作網絡”,确立了消防工作的方針、原則和責任制。

    消防安全是政府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的重要内容,是社會穩定經濟發展的重要保障。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加強對消防工作的領導,這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建設現代服務型政府、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基本要求。政府有關部門對消防工作齊抓共管,這是消防工作的社會化屬性決定的。各級公安、建設、工商、質監、教育、人力資源等部門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依法履行相應的消防安全職責。單位是社會的基本單元,是消防安全管理的核心主體。公民是消防工作的基礎,沒有廣大人民群衆的參與,消防工作就不會發展進步,全社會抗禦火災的基礎就不會牢固。“政府”、“部門”、“單位”、“公民”四者都是消防工作的主體,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共同構築消防安全工作格局,任何一方都非常重要,不可偏廢,這是新消防法确定的消防工作的原則。

    政府消防工作職責

    新消防法第三條規定:“國務院領導全國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内的消防工作。”這是關于各級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責任的原則規定。

    消防安全關系人民安居樂業、社會安定和經濟建設,關系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做好消防工作十分重要。國務院作為中央人民政府、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最高國家行政機關,領導全國的消防工作。同時,消防工作又是一項地方性很強的政府行政工作,許多具體工作,必須由地方政府負責。新消防法在宏觀規劃、火災預防、農村消防工作、消防組織建設、滅火救援、執法監督等方面,對政府具體消防工作責任都作出了明确的規定。

    公安機關及其消防機構職責

    新消防法第四條規定:“國務院公安部門對全國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對本行政區域内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并由本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實施。”

    新消防法對公安機關及其消防機構在宣傳教育、監督執法、滅火救援、隊伍建設、廉政建設等方面都作出了明确規定。

    新消防法規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工作人員在消防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消防監督管理主體例外規定

    新消防法在明确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消防工作具體實施監督管理的同時,對一些特殊單位消防工作的監督管理主體做了例外規定,總則第四條第一款規定:“軍事設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單位監督管理,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協助;礦井地下部分、核電廠、海上石油天然氣設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單位監督管理。”同時,針對森林、草原消防工作的特殊性,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對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行政主管部門消防職責

    新消防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内,依照本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新消防法規定了教育、人力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和學校、有關職業培訓機構應當将消防知識納入教育、教學、培訓的内容。明确了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未經依法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的,負責審批該工程施工許可的部門不得給予施工許可。規定了産品質量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加強對消防産品質量的監督檢查;對生産、銷售不合格的消防産品或者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産品的,由産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産品質量法》的規定從重處罰。

    單位消防安全責任

    單位是社會消防管理的基本單元,單位對消防安全和緻災因素的管理能力,反映了社會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一個城市、一個地區的消防安全形勢。新消防法進一步強化了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在保障消防安全方面的消防安全職責,明确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新消防法規定,任何單位都應當無償為報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攔報警,嚴禁謊報火警;發生火災的單位,必須立即組織力量撲救火災,鄰近單位應當給予支援;火災撲滅後,發生火災的單位和相關人員應當按照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要求保護現場,接受事故調查,如實提供與火災有關的情況。

    公民的權利和義務

    公民是消防工作重要的參與者和監督者。新消防法關于公民在消防工作中權利和義務的規定主要有:

    任何人都有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的義務。任何成年人都有參加有組織的滅火工作的義務。

    任何人不得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不得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

    任何人發現火災都應當立即報警。任何人都應當無償為報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攔報警。嚴禁謊報火警。

    火災撲滅後,相關人員應當按照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要求保護現場,接受事故調查,如實提供與火災有關的情況。

    建設工程實行消防審核、驗收和備案抽查制度

    為減少行政許可事項,适應便民利民要求,新消防法改革了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制度,明确了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備案抽查制度。

    新消防法規定對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大型人員密集場所和其他特殊建設工程,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實行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

    新消防法明确了其他工程實行備案抽查制度。規定對其他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自依法取得施工許可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内,将消防設計文件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進行抽查;經依法抽查不合格的,應當停止施工。

建設單位在工程驗收後應當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進行抽查;經依法抽查不合格的,應當停止使用。

    公衆聚集場所消防安全檢查

    公衆聚集場所的消防安全,曆來是消防監督管理的重點。新消防法繼承和發展了原消防法關于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公衆聚集的場所在使用、營業前實施消防安全檢查的規定,取消了原消防法中關于對公衆聚集場所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或者經檢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營業的行政處罰中,限期改正的前置條件,對存在上述違法行為的,規定了直接給予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産停業和罰款的行政處罰。

    舉辦大型群衆性活動消防安全有要求

    為減少行政許可事項,新消防法将大型群衆性活動的消防安全納入《大型群衆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規定的治安行政許可審查内容,避免了多頭審批,方便社會,方便群衆,同時明确了消防安全要求,規定舉辦大型群衆性活動,承辦人應當依法向公安機關申請安全許可,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組織演練,明确消防安全責任分工,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員,保持消防設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齊全、完好有效,保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應急照明和消防車通道符合消防技術标準和管理規定。

    消防産品監督管理制度

    消防産品屬于安全類産品,其質量直接關系到火災發生後消防産品能否有效地發揮作用,從而保障人身安全和财産安全。新消防法進一步明确了消防産品監督管理制度。規定消防産品必須符合國家标準;沒有國家标準的,必須符合行業标準。禁止生産、銷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産品以及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産品。

    新消防法明确了消防産品強制認證制度,規定依法應當實行強制性産品認證的消防産品,由具有法定資質的認證機構按照國家标準、行業标準的強制性要求認證合格後,方可生産、銷售、使用。

    城市規劃修改為城鄉規劃

    近年來,農村消防安全形勢仍然非常嚴峻,火災起數、損失和人員傷亡居高不下,村莊消防安全問題突出。新消防法從消防工作全局出發,适應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構建和諧社會的要求,對農村消防工作專門作出具體規定,明确了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村消防工作的領導,采取措施加強公共消防設施建設,組織建立和督促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

    新消防法将原消防法中的“城市規劃”修改為“城鄉規劃”,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車通道、消防裝備等内容的消防規劃納入城鄉規劃,并負責組織實施。城鄉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應當調整、完善;公共消防設施、消防裝備不足或者不适應實際需要的,應當增建、改建、配置或者進行技術改造”。一字之變,“城”“鄉”并重,體現了我國對農村消防工作的高度重視。

    建設多種形式消防力量

    消防工作實踐證明,建立多種形式消防力量,是由我國國情決定的,是發展和保障民生的重要基礎,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必然要求。

    新消防法全面繼承并發展了原消防法中有關建設多種形式消防力量的規定,明确了建立多種形式的消防力量的總體要求,區分城市、鄉鎮,明确建設不同形式消防力量的要求。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建立公安消防隊、專職消防隊,并按照國家标準配備消防裝備,承擔火災撲救工作。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發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專職消防隊、志願消防隊,承擔火災撲救工作”。

    承擔應急救援工作

    黨的十七大提出了“完善應急救援機制”的要求,這是保障我國經濟社會科學發展、安全發展的重要戰略任務。公安消防部隊作為維護公共安全的重要力量,承擔着許多應急救援工作,這是世界各國的通行做法和國際社會發展趨勢。

    根據我國應急救援力量建設的實際需要,充分考慮公安消防部隊在現役體制、器材裝備、訓練管理等方面的優勢,以及近年來公安消防部隊應急救援工作成效,新消防法進一步加強了公安消防部隊和政府專職消防隊的應急救援能力建設及必要的保障措施,規定公安消防隊、政府專職消防隊依照國家規定承擔重大災害事故和其他以搶救人員生命為主的應急救援工作。

    專門增加“監督檢查”

    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侵權需賠償、違法要追究,是依法行政和建立法治政府、責任政府的必然要求。為了加強消防執法監督,新消防法專門增加了“監督檢查”一章,着力規範和約束政府及政府各部門,特别是公安機關及其消防機構權力的行使,強化了對其依法履行職責的監督,這對公安機關及其消防機構依法監督管理也提出了更高、更嚴的要求。

    完善消防行政處罰制度

    新消防法适應消防工作發展的需要,在有關法律責任的規定上作出較大修訂,加大消防行政處罰力度,補充完善了消防行政處罰制度。

    新消防法增加了應予行政處罰的違反消防法規的行為,解決了原消防法對違反消防法規的行為規定得不全、不嚴密,一些違法行為得不到及時制止、糾正和依法懲處的問題,維護了法律的嚴肅性和權威性。

    新消防法調整了行政處罰的種類。新消防法設定了警告、罰款、拘留、責令停産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止執業(吊銷相應資質、資格)六類行政處罰,增加了責令停止執業(吊銷相應資質、資格)一類行政處罰,對一些嚴重違反消防法規的行為特别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增設了拘留處罰,增強了法律的威懾力。

    新增消防違法行為

    新消防法新增的消防違法行為主要有:(1)消防設計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2)建設工程投入使用後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3)建設單位未依法将消防設計文件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或者在竣工後未依法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的;(4)建設單位要求建築設計單位或者建築施工企業降低消防技術标準設計、施工的;(5)建築設計單位不按照消防技術标準強制性要求進行消防設計的;(6)工程監理單位與建設單位或者施工企業串通,弄虛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質量的;(7)人員密集場所在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的;(8)生産、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築物内,或者未與居住場所保持安全距離的;(9)生産、儲存、經營其他物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築物内,不符合消防技術标準的;(10)非法攜帶易燃易爆危險品進入公共場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11)阻礙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12)在火災發生後阻攔報警,或者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及時報警的;(13)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查封的場所、部位的;(14)人員密集場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産品或者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産品的;(15)消防産品質量認證、消防設施檢測等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出具虛假、失實文件的。

這些行為,有的是消防工作機制調整後帶來的新情況,有的是社會經濟發展新形勢下出現的新問題,也有的是近年來重特大火災事故教訓的突出反映,有的還比較突出,危害性較大。因此,新消防法規定對這些行為應當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

    增加臨時查封措施

    新消防法在繼承原消防法中有關強制措施的基礎上,根據消防執法工作實踐,增加了臨時查封措施。

    新消防法規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在消防監督檢查中發現火災隐患的,應當通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時消除隐患可能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依照規定對危險部位或者場所采取臨時查封措施。

    公安派出所消防監督職責有規定

    我國60%以上的火災和60%以上的火災傷亡發生在農村和鄉鎮。考慮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隻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設立,而公安派出所覆蓋廣大農村和城市社區,新消防法賦予了公安派出所消防監督職責,規定公安派出所可以負責日常消防監督檢查、開展消防宣傳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