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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江蘇省建設工程消防質量終身負責制實施辦法》的通知

日期:2014-04-08 分類:行業動态


關于印發《江蘇省建設工程消防質量終身負責制實施辦法》的通知

第一條 為加強建設工程消防質量管理,确保工程建設消防質量,保障人民生命财産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江蘇省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關于加強和改進消防工作的意見》(國發[2011]46号)、公安部《關于建立建設工程消防質量終身負責制的指導意見》精神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下列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工程消防質量負終身責任:
(一)建設工程建設單位;
(二)建設工程設計單位;
(三)建設工程施工單位;
(四)建設工程監理單位;
(五)施工圖審查機構;
(六)建築消防設施檢測技術服務機構(以下簡稱“檢測機構”);
(七)其他應當依法承擔工程消防質量的單位。
第三條 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下列個人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工程在設計使用年限内的消防質量負終身責任:
(一)建設工程建設、設計、施工、監理、施工圖審查機構、檢測機構的法定代表人、工程項目負責人、工程項目技術負責人、注冊執業人員、施工圖審查人員、檢測機構從業人員;
(二)依法實施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備案抽查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行政審批負責人及相關工作人員;
(三)其他應當依法承擔工程消防質量的個人。
上述人員因工作調動、退休、轉業等原因離開原承責單位的,如被發現在該單位工作期間違反國家消防法律法規、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法規和國家消防技術标準,造成建設工程存在先天性重大火災隐患、導緻發生較大以上亡人火災或重特大火災事故的,應當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第四條 建設單位應當承擔下列消防質量責任:
(一)依法申請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依法辦理消防設計和竣工驗收消防備案手續并接受抽查;未經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的,不得組織施工;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設工程内設置的公衆聚集場所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或者經檢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營業;
(二)依照有關規定選用具有規定資質等級的消防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及檢測機構;實行工程監理的建設工程,将消防施工質量一并委托監理;
(三)選用合格的消防産品和滿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築構件、建築材料及裝修材料;
(四)不得要求設計、施工、工程監理、檢測等有關單位和人員違反消防法規規定和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标準,降低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和檢測質量。
第五條 設計單位應當承擔下列消防設計的質量責任:
(一)按照消防法規和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标準進行消防設計,編制符合要求的消防設計文件,并對其設計質量負責;不得違反消防技術标準進行消防設計,不得降低消防設計質量;
(二)在設計中選用的消防産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築構件、建築材料、室内裝修裝飾材料,注明規格、性能等技術指标,其質量要求必須符合國家标準或者行業标準;
(三)參加建設單位組織的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實施情況簽字确認;
(四)參與建設工程消防質量事故分析,并對因設計造成的質量事故,提出相應的技術處理方案。
第六條 施工單位應當承擔下列消防施工的質量責任:
(一)按照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标準和經消防設計審核或備案的消防設計文件組織施工,不得擅自改變消防設計進行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質量;禁止總承包單位将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二)建立健全質量管理體系,強化質量責任制,明确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施工管理負責人的責任;落實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技術規範的有關規定;
(三)查驗消防産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築構件、建築材料及室内裝修裝飾材料的質量,使用合格産品,保證消防施工質量;
(四)建立健全消防施工質量的檢驗制度,嚴格工序管理,做好消防隐蔽工程的質量檢查和記錄;
(五)對施工或者竣工驗收中出現消防質量問題的建設工程負責返修,對已竣工驗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建設工程按規定承擔保修責任。
第七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承擔下列消防施工質量的監理責任:
(一)按照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标準和經消防設計審核或備案的消防設計文件實施工程監理;
(二)在消防産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築構件、建築材料、裝修材料施工、安裝前,核查産品質量證明文件,不得同意使用或者安裝不合格的消防産品和防火性能不符合要求的建築構件、建築材料、裝修材料;
(三)參加建設單位組織的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對建設工程消防施工質量簽字确認;
(四)不得與被監理的消防工程施工單位以及消防産品、建築構件、材料的供應單位有隸屬關系或其他利害關系。
第八條 施工圖審查機構應當承擔下列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的質量責任:
(一)對施工圖審查工作負責,承擔審查責任;
(二)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标準的内容進行審查,不得降低标準或虛假審查; 
(三)不得與所審查項目的建設單位、勘察設計企業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
第九條 檢測機構應當承擔下列消防檢測質量責任:
(一)依照法律法規和技術标準,接受委托提供建築消防設施檢測技術服務,并對檢測質量負責;
(二)不得出具虛假或者失實的技術服務文件;
(三)不得轉包、分包建築消防設施檢測技術服務業務,不與承接工程項目建設的各方有隸屬關系或其他利害關系。
第十條 建設單位在申請消防設計審核時,應當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提供《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第十五條規定的相關材料,消防設計質量承諾書,設計單位相關執業人員身份證複印件及相關的執業證明文件。
建設單位在申請消防驗收時,應當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提供《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相關材料和設計、施工、監理單位以及檢測機構相關執業人員身份證複印件及相關的執業證明文件。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在申請消防設計備案時,應當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提供《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相關材料和消防設計質量承諾書,設計單位相關執業人員身份證複印件及相關的執業證明文件。
建設單位在申請竣工驗收消防備案時,應當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提供《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相關材料和設計、施工、監理單位以及檢測機構相關執業人員身份證複印件及相關的執業證明文件。
第十二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在受理消防設計審核或備案申報之日起,結合執法檔案,建立建設工程消防質量終身負責制檔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設單位的工商營業執照等合法身份證明文件,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檢測機構的合法身份證明和資質等級證明文件;
(二)建設工程的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單位,以及檢測機構的相關執業人員身份證複印件及相關的執業證明文件;
(三)施工圖審查合格書,消防設施檢測合格證明文件;
(四)工程竣工驗收報告;
(五)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合格、消防驗收合格等行政許可證明文件,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備案、竣工驗收消防備案憑證及檢查記錄,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特殊消防設計文件出具的專家評審意見。
以上歸檔内容是複印件的,由原單位或相關人員蓋章或簽字确認。
第十三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在對建設工程進行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備案抽查過程中,發現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單位以及施工圖審查機構、檢測機構及其人員,違反消防法律法規、消防技術标準強制性要求的,依法對相關單位和人員追究責任。
第十四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在日常監督檢查中,發現存在下列由于設計、施工質量原因造成先天性重大火災隐患的,應當在确定為重大火災隐患之日起,依照建設工程消防設計、竣工驗收時的法律法規、消防技術标準要求,查究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檢測機構及有關人員的責任:
(一)生産、儲存、裝卸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工廠、倉庫和專用車站、碼頭,易燃易爆氣體和液體的充裝站、供應站、調壓站,設置位置不符合城鄉消防安全布局要求,防火防爆設施、自動消防設施設置不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标準強制性要求;
(二)甲、乙類廠房、倉庫設置在建築的地下、半地下室;
(三)甲、乙類廠房、倉庫和丙類廠房與人員密集場所、住宅或宿舍混合設置在同一建築内;
(四)建築的安全出口、疏散樓梯的設置形式及數量,室内裝修材料的燃燒性能等級,自動消防設施,消防車道,防火間距設置不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标準強制性要求。
第十五條 發生較大以上亡人火災,重大、特别重大火災事故後30天内,依照建設工程消防設計、竣工驗收時的法律法規、消防技術标準要求,查究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檢測機構及有關人員,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行政審批及有關工作人員的責任。
第十六條 建設工程投入使用後發現存在由于設計、施工質量造成先天性重大火災隐患,發生較大以上亡人或重特大火災事故的責任追究,由省公安廳消防局會同相關部門成立聯合調查組,對建設工程消防質量責任進行調查認定。調查組應由建築、結構、給排水、暖通、電氣、消防等專業的專家組成,其中具有高級職稱以上的成員不應少于三分之二。省公安廳消防局根據實際情況,也可以責成工程所在地的市(地)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成立相應的調查組進行調查認定。凡對該建設工程消防質量終身負責的單位和人員應當回避,不得參與調查。
第十七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負有責任的單位及個人,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對依法應當由有關部門處罰的違法行為,及時将有關情況通報相關部門;對違法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行政審批負責人及相關工作人員違法履行職責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将責任追究情況記入建設工程消防質量終身負責制檔案,作為不良行為向社會公布,并通報給省公共信用信息中心,由其納入省級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同時,抄告工信、住建、工商、金融、保險、安監等部門,納入誠信體系。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